彩虹缺一角 同性租屋遭歧視難約束
▲517同婚專法表決三讀通過。(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韋帆/臺北報導
同性婚姻今(17)日立法三讀通過,但隨之而來的就是同性居住議題。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許秀雯指出,過去同性租屋遇阻個案層出不窮,甚至曾有房東在租屋廣告,直接表示「不歡迎同性租屋」,但臺灣有宗教自由條款保護,未來倘若訂立反歧視法,將會出現2項法令的競合疑義。
面對高房價,導致許多人只能租屋求居住,同性婚姻通過的今天,仍須面對居住問題,許秀雯指出,目前《住宅法》雖有反對歧視之立場表明,但沒有明列條文約束房東,導致被歧視者難有明確的請求權;即使明確立法,且遭歧視者,可舉證房東確實拒絕特定族羣,但若房東以宗教自由爲由反對,2項法令就會出現競合疑義。
舉例過去就曾有一對女同志,租屋紀錄良好,會準時繳房租、無不良生活習慣、房屋維護也相當好,但換屋時,找了好一段時間,卻常遭遇電話已談好租屋細節,當房東碰面時發現一個打扮像男生、另一個則像女生時,就以各種理由婉拒。許秀雯說,這樣的情況時有所聞,並非單一個案,但房東無「明言」拒絕特定族羣的租屋,在實務上也難以舉證。
臺灣房屋智庫發言人張旭嵐表示,一般房東租屋時,都會有自己喜好,有人喜歡只租女性、也有人只租給學生,或是拒租給養寵物者,畢竟在自己的房子內,屋主還是有決定主權;不過如果不是表現得太明顯,或一人租屋兩人同住,一般房東也不一定在第一次看屋時,就能查覺其性向,「不過臺灣目前已走向多元包容的社會,租屋者的生活習性和繳租配合度,纔是多數房東更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