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鬆綁「盈虧互抵」條件 資誠:三日內補繳稅仍適用

財政部放寬盈虧互抵中的「如期申報」條件。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日前發佈解釋函,放寬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的「如期申報」要件;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峰解釋,此次放寬重點在於,當營利事業逾期繳納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時,若未達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爲情節輕微,仍可適用「如期申報」條件。

財政部1日發佈臺財稅字第11304553700號令,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期限內,依規定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計算其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依限辦理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解釋,當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覈簽證,應依規定在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並辦理所得稅申報,才能符合所得稅法盈虧互抵規定中,「如期申報」的要件。

不過,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逾期繳納申報應繳納稅額,只要未符合稅捐稽徵法中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爲情節輕微,符合「如期申報」及「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覈簽證」條件,仍可適用盈虧互抵;尚未核課的確定案件,發佈後可適用該規定。

林巨峰說明,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若欲適用前十年覈定虧損自本年度所得扣除的盈虧互抵規定,需「如期申報」並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覈簽證,財政部原有規定是,營利事業需在法定申報期間內,辦理所得稅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稅額,纔算符合「如期申報」要件。

林巨峰解釋,此次新發布函釋則是放寬規定,逾期繳納應納稅額但未達加徵滯納金規定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得視爲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對營利事業爲有利解釋。

林巨峰分析,雖然過去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案例中,認爲將「如期繳納稅款」解釋爲「如期申報」的一部分,也就是已如期申報所得稅、但未如期繳納者,就不屬於「如期申報」,明顯爲限縮解釋,不利納稅人適用盈虧互抵,最終判決該案納稅人勝訴,此次財政部解釋函,仍然將「如期繳納稅款」解釋爲「如期申報」的一部分,超過法定期限三日以上,就要開始繳納滯納稅款,將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無法適用盈虧互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