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代標近十年未辦繼承土地 近80億現金等人領

國產署表示,如果不確定是否有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可向地政機關查詢,至於已申請拋棄繼承者,則沒有辦法再申請領回價金。此外,相關價金是依標脫價扣除成本、地價稅和遺產稅等相關稅金後,再發還給申請人。

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日起,逾一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依法公告三個月,並書面通知繼承人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將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仍未登記者,即移請國產署公開標售。

也就是說,國產署公開標售的這些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至少都是原持有人過世16年多仍未辦繼承登記。

至於國產署若代理標售相關不動產,但經五次標售未標出,將該登記爲國有後再標售,

但自登記國有完畢日起十年內如成功標售,原權利人(繼承人)仍可申請發給價金。

依內政部統計,單是去年,無人繼承土地合計約78萬筆,面積17,742公頃。

財政部表示,針對移請國產署公開標售的未辦理繼承登記,原本標售前應公告一個月,先前修法延長爲三個月;至於投標日期原本是自公告日起即可投標,最新修改後爲截標日前15日纔可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