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對方違規!彰化警與人山路競速 害對方撞山結果慘了

彰化邱姓員警與張姓男子去年5月在南投名間發生行車糾紛,並在山路競速追逐,檢方依公共危險、傷害等罪起訴2人,南投地院簡易庭判邱員6月有期徒刑、張男拘役55天,案經上訴維持原判決。(本報資料照片)

時任彰化某派出所員警的邱姓男子,去年5月下班時間行經南投縣名間鄉員集路,與張姓男子因行車糾紛競速追逐,更發生碰撞釀張男左手骨折。檢方依公共危險、傷害等罪起訴2人,南投地院簡易庭判邱員6月有期徒刑、張男拘役55天;案經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爲原判決並無不當,駁回上訴,雙方均獲判緩刑2年。

去年5月21日,邱員下班時間開車行經南投名間員集路,因不滿張男開車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等違規,超車到張男前方急煞,迫使張停車。就在邱員報警時,張男不理會駕車離去,邱員又駕車緊追,行車糾紛進一步升級。雙方在山路上以時速100公里速度狂飆競速,邱並多次撞擊張車尾,最終導致張失控撞上山壁,造成張左手肘嚴重撕裂傷及骨折。

南投檢方依公共危險、傷害等罪起訴兩人,南投地院一審簡易庭審酌,邱、張明知山路蜿蜒曲折,應在車道內依速限行駛,但兩人卻駕車高速行駛,更不時跨越分向限制線逆向行車,足認被告2人妨害公衆往來安全,判邱有期徒刑6個月、張拘役55日。

不過,檢方認爲兩人量刑過輕,提出上訴,請求從重量刑;邱亦上訴主張,他追攔張的行爲屬於職責範圍內的公益行爲,請求減刑。南投地院二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爲,邱與張行爲確實危害公共安全,但兩人案發後均坦承犯行、表現悔意,此外雙方二審期間達成和解,邱並履行賠償,認爲原判決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但考量兩人認識到錯誤,且無再犯風險,均予以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