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女友提分手 健身教練抓狂勒斃!二審判賠雙親834萬元
張姓健身教練不滿女友提出分手,竟然勒斃對方,二審判決應賠償死者雙親834萬6296元。可上訴。(中時資料照)
新北市一名張姓健身教練,不滿女友提出分手,竟然勒斃對方,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認定張男是因盛怒失控萌生殺意將人勒斃,改判15年。最高法院去年8月駁回上訴定讞。民事部分,一審新北地院判張男應賠償女友父母共794萬元。案經上訴,二審今改判賠應賠償合計834萬6296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姓健身教練與被害人原本是租屋同住的男女朋友,2人協議分手後,被害人與張男相約於去年2月間碰面整理搬遷物品。張男因無法接受分手事實,且被害人拒絕張男留宿後,張男以手將被害人勒斃。
張男殺害被害人後,致電2名友人稱欲自殺並交代後事,且在警方人員據報到場後,反鎖房門,在屋內持西瓜刀自戕,經員警破門將張男送醫救回一命。
新北地方法院認爲張男犯行重大,沒有悔意,有與社會長久隔離的必要,判處無期徒刑;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張男在盛怒失控下,萌生殺意將被害人勒斃,並非事先縝密計劃所爲,改判15年徒刑。最高法院去年8月14日駁回上訴定讞。
民事部分,一審新北地院判張男應賠償女友父母共794萬元。女友父母僅就精神慰撫金數額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合議庭指出, 被害人於刑案發生時正值花樣年華,並有正當工作,父母含莘茹苦將之養育成人,竟因刑案驟失愛女,哀痛逾恆,精神上確受有莫大之苦痛。張男只因女友無法滿足其繼續男女朋友交往之情感需求,一時情緒失控而殘忍將之殺害,張男終生承受難以彌補的哀慟及遺憾。
雖張男於刑案發生後一度自殘,惟已獲刑事寬典,女友父母亦難因此慰撫哀傷而使心境平和。經再三考量張男曾爲超商店員、 健身教練,名下無資產,女友父母等各自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刑案加害情節及兩造因刑案發生所造成的影響等一切因素。
合議庭表示,認女友父母主張其等因張男故意殺害其女的侵權行爲所受的精神痛苦程度,應各賠償精神慰撫金420萬元爲可採,逾此金額的請求,則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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