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詢問求職者婚育情況、重度痛經予以休假,雲南推出女職工勞保新規
近日,《雲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已經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屆雲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特別規定中明確了包括用人單位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女性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招錄(聘)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招錄(聘)標準;除個人基本信息外,不得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辭退女職工或者降低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得限制聘任、晉職、晉級、職稱評審等條例。此外,特別規定還面對經期、孕期、哺乳期女職工,針對性騷擾、休假、勞動範圍等問題提出多項勞動保護新規。
特別規定表明,爲了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保障其在勞動中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女職工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雲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雲南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特別規定指出,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女性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招錄(聘)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招錄(聘)標準。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個人基本信息外,不得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辭退女職工或者降低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得限制聘任、晉職、晉級、職稱評審等。
在女職工的勞動保護領域,特別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落實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提供免受性騷擾的工作環境;保障女職工的生育醫療、生育津貼等待遇。
其中,針對經期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問題,特別規定明確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安排經期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勞動;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在職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35元的衛生費或者相應價值的衛生用品,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患有重度痛經的女職工,經醫療或者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後,經期給予1至2日的休假;從事野外、室外流動性作業和其他生產作業的女職工,根據不同季節提供相應的保健或者保護用品。
針對孕期女職工,特別規定明確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勞動;不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經本人申請並出具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調整勞動崗位;懷孕不滿3個月和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有流產先兆或者習慣性流產史的,根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安排休息或者調整勞動崗位;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檢查時間視爲勞動時間。
針對哺乳期女職工,特別規定明確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勞動;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不得延長勞動時間、安排夜班勞動或者出差;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嬰兒滿1週歲後,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爲體弱兒的,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鼓勵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確定有利於照顧嬰兒的靈活哺乳時間。
此外,特別規定還提出,女職工因患有產後抑鬱症或者更年期綜合徵症狀嚴重,並有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申請減輕勞動量或者調整勞動崗位,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調整,相關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產假期滿,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原崗復工。確需變動崗位的,應當與女職工協商一致,並允許有1至2周的過渡時間逐步恢復到原定額勞動量。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每2年組織1次含婦科疾病、乳腺疾病、乳腺癌、宮頸癌篩查等內容的健康檢查,檢查時間視爲勞動時間。鼓勵支持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學校、工會等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托育託管服務。所需經費從用人單位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鼓勵社會向托育服務機構進行捐贈。
若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特殊規定也明確了相應處理結果:侵犯女職工勞動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違者將記入守法誠信檔案、向社會公佈;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侵犯女職工勞動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