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不清潔”離職證明成求職絆腳石
黃晗希 毛寬橋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李超
“原來離職證明上應該寫什麼內容也是有講究的,不能隨意亂寫,今後我們會認真學習和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江蘇省蘇州市一家企業負責人表示。
近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成功化解一起因離職證明引發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促成當事雙方達成和解。
兩年前,申請人吳強(化名)通過招聘網站應聘蘇州某材料公司的網絡管理員崗位。在吳強入職後,公司發現他雖有技能證書,但實操經驗距離公司期望還有一定差距。“我們這個崗位要能夠熟練地搭建、維護網絡,但是經過一段時間的培訓,他還是掌握不了。”該公司負責人告訴辦案檢察官。
吳強的試用期剛過,該公司便以其不能勝任工作爲由,解除了勞動合同,並依法向吳強支付了經濟補償金。
此事本應就此結束,但一年多後,吳強卻突然提出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原來,吳強離職後求職屢屢碰壁,他將原因歸結於該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他們在離職證明上寫我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崗位要求,那其他公司看到以後還會錄用我嗎?”吳強要求該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認爲,雙方勞動關係已解除,因離職證明影響再就業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範圍,故裁定不予受理。吳強不服,提起民事訴訟,法院認爲吳強未能提供離職證明影響入職新單位的相關證據,判決駁回吳強的訴訟請求。一段時間後吳強申請再審,同樣也被駁回,遂向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訴訟監督。
承辦檢察官受理監督申請後發現,某材料公司在爲吳強出具的離職證明中寫了這樣一句話——“工作能力不符合崗位要求予以辭退”。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承辦檢察官介紹,雖然該條款的規定比較籠統,僅規定了離職證明的必備內容,並沒有禁止用人單位註明其他內容,但用人單位如果超出法律規定範圍,在離職證明中對員工離職原因、工作情況等進行說明,特別是含有負面評價的內容,可能會使勞動者在後續的求職和就業中處於不利地位,不僅存在侵犯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的風險,還可能涉及名譽權侵權糾紛。
承辦檢察官表示,該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不清潔”離職證明引起的糾紛,某材料公司在出具離職證明時對吳強的工作能力、個人品行進行了否定性評價。
承辦檢察官走訪了吳強近兩年求職過的幾家公司,發現其求職碰壁的原因主要在工作經驗、薪資待遇等方面,這些公司的人事沒有查看過他的離職證明。據此,該院認定這份“不清潔”離職證明與吳強求職碰壁之間尚未構成直接因果關係,並作出了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
但爲了實現矛盾爭議的實質性化解,該院組織雙方召開和解座談會,一方面,打消了吳強的疑慮;另一方面,讓該公司意識到了其出具“不清潔”離職證明的做法確有不當。
最終,吳強同意撤回監督申請,該公司也表示願意重新爲吳強出具一份新的離職證明。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