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濫核密件 藍委提案3年解密

國民黨立委紛紛提出《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草案,希望將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法制化,避免政府濫用行政規則延長解密時程。圖爲今年國發會檔案管理局人員整理政治檔案相關歷史文件。(本報資料照片)

過去疫苗採購合約、鏡電視申設過程等列爲機密引發爭議,國民黨立委徐巧芯日前揭露外交部送交立法院密級文件內容,遭外交部告發泄密罪等。爲避免一般公務機密被濫核作國家機密,國民黨立委徐巧芯與羅廷瑋提出《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草案,規定保密期限不得逾3年,而國民黨立委羅智強則提案爲不得逾5年,希望將一般公務機密法制化,避免行政單位濫用行政規則延長解密時程。

國家機密分爲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保密期限分別爲不得逾30年、20年、10年。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僅有「密」等級,現行各公務機關均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覈定機密,且無保密年限的限制規定,解密與否均由機關自行決定。

爲使一般公務機密法制化,徐巧芯和羅廷瑋提出國密法第11條修正草案,增列「非依本法覈定之機密,除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外,保密期限不得逾3年」;羅智強則提案保密期不得超過5年。

羅智強表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的法源僅爲行政規則,保密期限卻能列到與「絕對機密」的國家機密相同,達30年之久;不只如此,若屬重新覈定者,其前後保密期限竟能超過30年,顯然企圖以行政規則規避國密法保密期限及延長時應經立院同意的規定。

羅智強指出,提案增訂保密期限規定,以法律層級明定一般公務機密的定義,除有法律理由外,保密期不得超過5年,目前法案已經立法院會一讀通過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徐巧芯指出,以近期發生的駐美代表俞大㵢事件爲例,外交部都列爲密等,更不讓大家問,知道的人也不能說,這有道理嗎?因此提案修法,不讓行政濫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