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刑3年以上得聲請通聯紀錄 法務部認「規定過嚴」將提案刪除

法務部提案刪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一的「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使得調取的規定,該案目前正在政院審查。(劉宗龍攝)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徒刑才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調取通聯紀錄,法務部今提給立院的書面報告指出,該規定顯屬過嚴,研議修正該法第11條之一,刪除「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使得調取的規定,該案目前正在政院審查。

法務部指出,國內近年來發生駭侵資安事件,像是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盜領案,重要產業受到勒索軟體攻擊,民衆個資遭泄導詐騙案件,也有網路散佈被害人性私 密影像或深度僞造色情影片網站等網路性暴力案件,但類似案件發生時,電信業者和設置公衆電信網路者常未留存相關網路連線流量紀錄,導致案件查緝難以有效溯源追查,也無法利用網路流量紀錄分析防範可能受害者,已影響被害人權益。

另外,網路流量紀錄與通信紀錄相類似 ,可作爲認定犯罪事實的之補強證據,可以此作爲認定被告不在場或非實際持有人等有利證據。

爲了確保電信網路業者有保存相關紀錄,協助執法機關調取,法務部研議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增訂「網路流量紀錄」,課予業者保存紀錄的義務,同時刪除調取票最重3年以上刑度的限制,增加「妨害電腦使用罪」、「廢棄物清理法」罪章爲檢察官得職權調取的適用罪名,符合實務需求。

另外,目前調閱「通訊使用者資料」須檢察官向法官聲請,法務部考量對人民隱私權影響輕微,也提案改爲檢察官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