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銀行私下轉走600萬? 華銀:依規定發還受詐騙款項
《壹週刊》報導,一名張姓男子在2013年間出售公司,不料,出國一趟,所得新臺幣600萬元竟被華南銀行從帳戶中逕自轉給一名林姓女子,過程只憑林女手中的報案三聯單及資金流向表等資料,並無法院判決,也未曾接獲通知。對此,華銀今(19)日表示,當時相關法規尚未明定銀行連絡不到開戶人須請警方協尋,因此在多次以電話、登門拜訪張男未果後,便按規定發還「受詐騙款項」給林女。
華銀指出,該行左營分行於2013年8月13日接獲高雄岡山壽天派出所通報,即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訂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將張男所持有的「艾O企業社帳戶」列爲警示帳戶,暫停所有交易功能;並自接受通報當日起,多次以電話、登門拜訪等方式聯絡張男,不過均無法取得聯繫。
因此,同年8月15日,主張受詐騙的林女向左營分行提供報案三聯單、切結書,以及證明資金流向資料等文件後,申請返還其宣稱「受詐騙存入艾O企業社帳戶」的款項,由於左營分行仍無法聯繫到張男,便依規定在8月26日將該帳戶內的受詐騙款項發還給林女。
華銀說明,根據金管會所訂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主要規範銀行對通報爲「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所應採取的處理措施,各銀行自須遵循辦理,且一審法官認定,案件發生於2013年,「在聯繫不到開戶人時須請警方協尋」規定則是隔年才新增訂,因此判決華銀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