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人與原生家庭已無法定親屬關係 不能申請汽車汰舊換新退稅

南區國稅局又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指出,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轄局內張太太有一子李君,自幼過繼給他人收養,但與原生家庭仍時有往來,李君最近購買1輛新汽車,因其生母張太太剛在上個月報廢名下中古汽車,李君乃向國稅局申請汽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萬元。

結果,南區國稅局查證後發現,李君已被收養,其與生母張太太之間,雖然天然血親關係仍存在,但與養父母之收養關係未終止以前,其與本生父母之相互權利義務關係不能回覆,無法適用本項退稅優惠。

南區國稅局補充說明,《民法》第1077條也明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因此,中古汽車汰舊換新,新、舊汽車車主如爲養子女與養父母,或養子女與養父母之血親,而具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可適用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規定。

至於汰舊換新之車輛如爲中古機車,因2021年1月8日起已取消新、舊機車車主須爲同一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的限制,新、舊機車車主如爲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雖然法律上已不具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仍可申請減徵退還新機車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