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擬修法 保護申保樹木

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19日討論申請受保樹木查證期間處理方式,委員會主席、北市文化局長蔡詩萍裁示,往後遇樹木樹齡需要時間查證,可先在樹木上張貼公告,告知該樹正在審查樹保資格,爲降低老樹被破壞的風險,最快明年新會期提案修改《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將罰則法制化。(蔡佩珈攝)

臺北市木柵路一段238巷有樹木在申請受保護期間遭建商砍伐,護樹團體訴求申保期間應有臨時受保護資格,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19日審議,委員會主席、文化局長蔡詩萍裁示,往後遇到樹木樹齡需要時間查證,可先在樹木上張貼正在審查樹保資格的公告,降低遭砍伐的風險,最快明年新會期提案修改《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將罰則法制化。

根據《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樹木符合其中1項條件,可列爲受保護樹木,包含樹胸高直徑0.8公尺以上、樹胸圍2.5公尺以上、樹齡50年以上、珍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經主管機關認定。

有護樹市民去年遞件申請保護臺北市木柵路一段238巷20株樹木,有9株樹木因事證不足以證明樹齡達50年而駁回,市民再度爲其中3株樹木申請受保,但樹保團體指控,建商2月砍伐至少4棵老樹,其中2株正在申保,遂訴求老樹申保期間,應有暫時、臨時受保護的資格。

文化局建議,如樹木在查證樹齡期間受到傷害,只要確認樹齡50年以上,可比照受保護樹木裁處,或透過修改《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讓「暫定受保護樹木」擁有受保樹木身分。

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委員張育森指出,樹齡滿50年即屬於受保護樹木,但爲避免樹木在查證樹齡期間被砍,建議透過要點,規定樹木查證期間比照老樹受保。

委員蘇瑛敏建議,《文化資產保存法》列有暫定古蹟程序,自治條例可參考修法。也有委員提到,《溼地保育法》規定,溼地遇緊急狀況,中央可依職權公告爲「暫定重要溼地」,也是北市自治條例參考的修法方向。

臺北市法務局指出,自治條例必須明定要件纔可裁罰,且如果明定裁罰溯及既往,已違反法律基本原則。

蔡詩萍裁示,未來遇樹齡是否超過50年仍有疑慮,需要時間查證,可在樹木張貼公告,告知該樹仍在審查階段,以降低老樹被砍的風險,但長遠來看修法勢在必行,文化局最快明年將自治條例送臺北市議會審查,盼將罰則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