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救濟權益 立院三讀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明定軍人對於權責機關對其所爲涉及軍人身分變更、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或考績事項的行政處分,認爲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權利或法例上的利益者,得向地方軍事法院設置的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復審。
爲確保軍人服公職及訴訟等基本權利,使其獲得法律上妥善且周延的救濟程序保障,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三讀條文明定,軍人權益救濟事項,應遵循複審或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
三讀條文明定,軍人提起申訴事件,由各級主官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處理;複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審議決定;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依法審理。
三讀條文明定,軍人對於權責機關對其所爲涉及軍人身分變更、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或考績事項的行政處分,認爲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法例上的利益者,得向地方軍事法院設置的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復審。
爲整合國軍現行多元的內部救濟管道,以妥速且專業的法定程序處理相關爭議事件,完備軍人權益保障,三讀條文也明定,地方軍事法院設置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置專任、兼任委員。專任權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的國防法務官任之,兼任權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任之,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讀條文明定,權保會審議複審及再申訴事件,應由專任權保委員二人及兼任權保委員三人合議決定,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2/5。審議決定應由權保委員全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三讀條文明定,複審人及再申訴人不服權保會所爲之複審或再申訴決定,以勤務法庭爲行政訴訟管轄法院。勤務法庭,由軍事審判官三人合議審理,但簡易訴訟程序,得由軍事審判官一人獨任審理。
三讀條文也明定,國家遭逢戰爭、叛亂、戰事將發生或緊急危難,由於國家已進入非常時期,各級軍事單位及所有軍人應專注于軍事任務的執行,國防部得以命令暫時停止適用本法之一部或全部,或於特定地域暫停適用,但仍應視當下現況,適足兼顧軍人基本權保障。
另外,對於尚未取得軍人身分的軍校學生,三讀條文也明定,軍校學生於基礎教育期間對於權責機關所爲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不服的救濟,準用本法規定。
國防部日前指出,現行軍人權益的救濟是按照爭議的類型,分別依訴願法或機關自行訂定的行政規則辦理,欠缺整合性的專法。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的立法能填補現行法制上的不足,使軍人在面臨權益爭議時有明確且有效的救濟途徑,是國軍人權法制上重要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