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要扶養親屬 60歲以上有差別

如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已經年滿60歲,申報時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就可以列報扶養。

但如果列報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必須要證明爲無謀生能力,主要涵蓋四種條件,符合任一種即可適用。首先是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第二種是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第三種是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四種是直系尊親屬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新臺幣192,000元、或是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爲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

如果要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必須要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爲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爲家屬)規定。

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可以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惟申報時應檢附各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覈,像是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證明以永久共同生活爲目的同居一家、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受扶養者已成年在校就學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或無謀生能力如醫師診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