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七警攜槍外出炫耀不慎擊發! 竟竊彈頭繳回裝沒事「判決出爐」
保七總隊南投分隊警員向朋友炫耀槍械卻不慎擊發,竟將擊發彈殼與竊得彈頭組裝放回槍械室,東窗事發遭懲處判刑。(楊靜茹攝)
保七總隊南投分隊白姓及徐姓警員月前領取槍械卻未執勤,白男向朋友展示槍械不慎擊發,兩人協議由徐男從同事抽屜竊取彈頭後,白男將擊發彈殼與竊得彈頭組裝放回槍械室,事後東窗事發,兩人坦承犯行,被依僞造文書等罪判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白姓及徐姓警員5月1日領取警用手槍、24顆子彈卻未執勤,49歲白警搭42歲徐警的車至友人家,徐則返家休息,白男向朋友展示警用手親不慎擊發,2人爲避免誤擊事件遭發現,涉犯僞造文書及竊盜罪遭法辦。
兩人擔心摸魚且誤擊發子彈遭記過,未依規定回報,竟協議由徐男從同事抽屜竊取彈頭後,白男將擊發彈殼與竊得彈頭組裝放回槍械室,仍東窗事發遭調查,兩人坦承犯行,當庭深表悔悟。
法官審酌,2人爲執法人員,一時失慮在公文書登載不實,竊取國有財物,考量2人素行良好,坦承犯行,白男遭記1大過,徐男遭記1小過並撤銷教官身分,且兩人均調職臺北,已受行政懲處,衡以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最輕法定本刑爲1年以上有期徒刑,綜衡情輕法重,酌減其刑。
法院指出,白男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又共同犯竊盜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於判決確定半年內向公庫支付12萬元;徐男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8月、竊盜罪判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支付公庫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