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弱勢 衛福部研議增訂「性侵保護令」

衛福部今舉辦性別暴力防治與保護服務共識營並公佈績優縣市,臺中市獲頒最佳進步獎。(倪浩倫攝)

性侵害官司曠日廢時,常讓被害人身心俱疲,若再受到加害人進一步的威脅騷擾,恐降低出庭作證意願。衛福部目前正增訂「性侵害被害人刑事保護規定」,未來希望比照家暴模式,讓遭性侵的被害人在官司期間,申請保護令來維護自身安全。

衛福部今舉辦性別暴力防治與保護服務共識營,邀集各單位對家暴、性侵害、性騷擾等暴力預防方案進行討論。衛福部次長李玉春指出,2013年中央政府組織改造至今已3年,期間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法工作,未來則將積極努力增訂「性侵害被害人刑事保護規定」。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性侵害爲刑事犯罪,當進到司法審判階段,被害人即成爲原告,同時也會被當成證人傳喚,而從報案到判刑確定,常會花上2~3年的時間,這段時間若加害人未遭羈押,可能會透過威脅、恐嚇手段,讓被害人心生畏懼而不敢出庭作證,導致證據力減弱。

根據統計,性侵害案件中,約有7成是熟人所爲,代表加害人常知道被害人的確切住所、甚至可能住在附近。過去在彰化便有加害人爲鄰居的案例,審判期間因未遭到羈押,加害人天天坐在被害人家門口,恐嚇對方不準出庭作證,「出庭就在網上散佈你不雅照」的威脅事件更是時有所聞。

張秀鴛說,現今雖有證人保護法、妨害秘密罪等法條來保護被害人,但程序過於冗長,緩不濟急。衛福部正研擬類似家暴保護令的性侵害刑事保護令,一旦被害人察覺被騷擾,便可攜帶證據、例如Line的對話,請警察代替被害人,到法院快速聲請刑事保護令,要求嫌疑人不得再用科技設備進行騷擾,並有距離限制。

嫌疑人一旦違反保護令,會因此而吃上額外的官司。張秀鴛說,該法條會是衛福部下一個要推的重點法條,爲有更完善的配套程序,該部現正積極研議中,希望藉此來徹底保護性侵害案件中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