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拍“賣慘”虛假視頻引流,抓!

近日

中央廣播電視總檯

CCTV-1綜合頻道

《今日說法》欄目關注報道了

樂山市公安局沙灣區分局破獲一起

直播“賣慘”引流虛假廣告案件

沙灣分局民警

在網絡巡查中敏銳捕捉到線索

發現有人在多個網絡平臺

公然發佈虛假視頻“賣慘”引流

通過深入調查

民警迅速鎖定了一個以營利爲目的

從事發布虛假視頻引流的犯罪團伙

根據前期掌握線索

警方抓獲以先某爲首的團伙成員3人

該團伙“賣慘”視頻(部分截圖)

經查

犯罪嫌疑人先某等人

在多個網絡平臺註冊賬號

組織團隊編造發佈虛假信息

拍攝虛假“貧困”視頻以及直播“賣慘”方式進行引流

幫助各平臺網上店鋪代銷水果

收取佣金斂財

涉案金額400餘萬元

目前

該團伙3名犯罪嫌疑人

已被樂山沙灣警方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傳染病防治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三)利用廣告對食品、藥品作虛假宣傳,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五)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地

流量經濟需要正當得利

公安機關依法整治“網絡水軍”亂象

維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和網絡公共秩序

勁吹清朗之風

讓網絡空間更加風清氣正

素材來源四川網警

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