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拍“賣慘”虛假視頻引流,抓!
近日
中央廣播電視總檯
CCTV-1綜合頻道
《今日說法》欄目關注報道了
樂山市公安局沙灣區分局破獲一起
直播“賣慘”引流虛假廣告案件
沙灣分局民警
在網絡巡查中敏銳捕捉到線索
發現有人在多個網絡平臺
公然發佈虛假視頻“賣慘”引流
通過深入調查
民警迅速鎖定了一個以營利爲目的
從事發布虛假視頻引流的犯罪團伙
根據前期掌握線索
警方抓獲以先某爲首的團伙成員3人
該團伙“賣慘”視頻(部分截圖)
經查
犯罪嫌疑人先某等人
在多個網絡平臺註冊賬號
組織團隊編造發佈虛假信息
拍攝虛假“貧困”視頻以及直播“賣慘”方式進行引流
幫助各平臺網上店鋪代銷水果
收取佣金斂財
涉案金額400餘萬元
目前
該團伙3名犯罪嫌疑人
已被樂山沙灣警方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傳染病防治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三)利用廣告對食品、藥品作虛假宣傳,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五)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地
流量經濟需要正當得利
公安機關依法整治“網絡水軍”亂象
維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和網絡公共秩序
勁吹清朗之風
讓網絡空間更加風清氣正
素材來源四川網警
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