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他人商標加個“非”字可以使用嗎?法院:構成不正當競爭

攀附他人商標,小心成被告!近日,重慶兩江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網店經營者使用他人商標引發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認定被告實施的反向攀附商標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告公司系“渝兄”圖文商標的註冊商標權利人,其生產、銷售的“怪味胡豆”榮獲“中國食品工業協會推薦品牌”“重慶市最佳食品品牌”等榮譽稱號。

被告是一家食品經營部,在其經營的淘寶店鋪中,銷售名爲“重慶特產怪怪牌怪味胡豆小袋 248g*5袋麻辣蠶豆蘭花豆非渝兄”的商品。

原告公司認爲,雖然被控侵權商品不是由其生產,但被告銷售的該商品標題出現“渝兄”字樣,導致相關消費者在瀏覽淘寶網頁時,誤認爲該商品與其存在關聯關係,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在其經營的淘寶店鋪銷售標題中含有“非渝兄”字樣的商品,該使用方式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爲,且“渝兄”二字與原告的“渝兄”註冊商標中文文字讀音、含義一致。

但是,被告在商品標題中明確所銷售商品的品牌爲“怪怪”,並明確標註了“非渝兄”,商品頁面中也標註了詳細的商品信息,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能對商品來源予以區分,不會產生混淆,故該種使用方式不構成商標侵權。

然而,在網絡銷售中,商品標題是所銷售商品最直觀的展示,是吸引消費者的一種重要手段。被告看似在商品標題中將其商品與“渝兄”進行區分,但實則利用互聯網搜索功能,使相關公衆以“渝兄”爲關鍵詞進行搜索時得以搜到其所售商品,進而增加其商品的點擊量、瀏覽量,不當攫取本屬於原告的交易機會,從而可能使被告獲得更多的市場空間,其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000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目前,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在網店銷售模式中,消費者普遍通過搜索關鍵詞的方式尋找所需商品,商家有權根據具體情形自行設置搜索關鍵詞及商品標題,但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對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加以謹慎審查併合理避讓。

“非+某商標”的商品表述,雖然系避免混淆誤認的一種表述方式,但該種表述並非必要,難逃爲獲取商品關注及流量吸引的主觀“搭便車”故意。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通訊員 曹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