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庫氣候團結契約”達成 國際碳市場進展更新
每經記者:黃宗彥 每經編輯:楊夏
11月24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九次締約方大會(以下簡稱COP29)順利在巴庫閉幕。
大會就新的氣候融資集體量化目標(NCQG)、《巴黎協定》第六條國際碳市場機制等關鍵議題,達成了名爲“巴庫氣候團結契約”的一攬子平衡成果。
《巴黎協定》第六條的核心是建立一個由聯合國監督的碳信用機制,幫助各國和企業在全球範圍內實現減排目標。
值得注意的是,會議通過了關於《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所確立機制的規則、方式和程序的決議文件(以下簡稱《決議》),進一步明確了《巴黎協定》第六條國際碳市場的進一步機制安排。
國際碳市場如何運行,遵循什麼方法學原則,減排量如何授權……
針對這些問題,近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了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研究團隊(以下簡稱上海環交所研究團隊)。
減排項目應兼顧 項目質量與協同效益
《決議》指出:“鼓勵監督機構加快推進與基準線、向下調整、標準化基準線、抑制需求、額外性、泄漏以及非永久性和逆轉(包括項目計入期監測、逆轉風險評估和補救措施等方面)相關的進一步標準、工具和準則的工作。”
在上海環交所研究團隊看來,各項方法學的核心原則是確保減排項目能夠真實、有效地實現碳減排的重要基礎。近兩年,國際自願減排市場出現了關於很多減排項目是否真實減排、是否涉嫌虛假、誇大減排效益的爭議,關於企業購買減排量“漂綠”的指控也不斷出現,一定程度上也對自願減排市場的發展蒙上陰影。
在此背景下,近年各自願減排機制、獨立第三方機構、交易基礎設施、評級機構對自願減排市場的高質量評價標準展現出了高度的認同與關注,各相關方法學的核心原則一般是這些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在今年4月,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正式發佈《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中也指出:“披露主體涉及使用碳信用額度的,應當披露所使用的碳信用額度的來源與數量。”
對此,上海環交所研究團隊表示,自願減排市場作爲一項激勵機制,在鼓勵各方參與溫室氣體自願減排,爲減排技術與減排項目提供經濟激勵,降低社會減排成本等方面具有突出意義,但同時必須以減排項目的可信與真實減排作爲前提。隨着未來自願減排市場參與主體的擴大,無論從減排機制健康發展的內部要求,還是避免參與主體“漂綠”,實現真實減排與可持續發展的外部訴求,自願減排市場都展現出了向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趨勢。
此外,《決議》同時提到,“請求監督機構與利益相關方協商,進一步引入獨立的科學和技術專業知識以及當地社區,並在相關情況下納入原住民的知識、科學和實踐,以支持其工作,包括通過其專家小組審查提案並在必要時提供獨立的科學和技術建議”。
顯然,國際碳市場擬實施的標準如何展示公平性和包容性,是影響多元知識體系融合以及多元社會共同開展氣候相關工作的重要前提。
上海環交所研究團隊認爲,從國際碳市場的發展歷史來看,原住民和當地社區在全球氣候解決方案中沒有得到足夠重視。例如:他們可能無法從減排項目中獲得應有的權利與收益;相關減排項目可能佔用或損害了當地的發展資源或自然資源;減排項目可能與當地的文化傳統或習慣做法相違背。
因此,《決議》中強調了多方參與地方實踐的整合。在原住民和當地社區參與減排項目的過程中,應該確保當地人民是關鍵的利益相關者、充分參考當地人民對於項目開發與方法學設計的建議,從而服務當地的經濟發展與生物多樣性保護。
近年來,國際相關自願減排市場的高質量標準,特別強調項目對於支持當地可持續發展的協同效益(包括增加就業、改善當地社羣健康狀況與生活條件、社區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等),這也將成爲未來國際碳市場發展的重要趨勢。
同一減排項目可先後 在國內與國際市場交易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決議》允許同一減排項目先後用於國內與國際交易,這對國際碳市場具有重要意義。那麼,這條規則將如何影響全球減排項目的投資和合作?
上海環交所研究團隊分析表示,國際碳行動夥伴組織此前發佈的《2024年度全球碳市場進展報告》顯示,當前國際一共有36個碳市場正在運行。然而,各碳市場在交易產品、交易機制方面相對獨立,碳定價主要由碳市場內部的供需關係以及當地的碳減排成本決定。
《決議》提出,同一“機制”下的減排項目可先後分別用於國內碳市場與國際碳市場。這一設計使得國內與國際碳市場可能通過《巴黎協定》減排項目實現間接性的鏈接,即同一減排項目可能先簽發一定的相關碳減排量用於國內自願減排市場交易或國內強制碳市場履約抵消,在其後經過東道國主管部門授權後,項目再另外以“相關碳減排量”形式參與到國際碳市場的交易與消納當中。
從宏觀角度來看,在政策允許的前提下,滿足轉換條件的減排項目將來可能成爲連接不同碳市場的橋樑,對未來各碳市場的碳定價發揮引導作用。從微觀角度,能較好滿足方法學各項核心原則,協同效益突出,項目運行穩健,被市場認定爲“高質量”的自願減排項目將在未來存在更大的市場需求。
因此,上海環交所研究團隊認爲,這項舉措一方面會促使未來更多國家和機構參與到自願減排市場佈局當中,加大全球減排項目的跨國投資與合作;另一方面市場對“高質量”自願減排項目的需求,也會對未來減排項目的開發類型與側重點形成引導。
根據《巴黎協定》有關機制,在簽發相關碳減排量時,將徵收5%的減排量,這部分減排量將被分配給適應基金,用於支持發展中國家的適應行動。而《決議》專門規定了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可不受適應資金收益分成制度的約束,不用向適應基金賬戶轉移5%的減排量。
對這一豁免政策,上海環交所研究團隊認爲,這一決定將導致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的減排項目較其他地區的同規模項目可以獲得更大的減排量收益,事實上直接改變了減排項目的投資回報。對於國際碳市場而言,未來可能進一步鼓勵更多市場參與主體參與到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的減排項目的開發當中(這也是這一決定的初衷),進而增加來源於這些地區的項目供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