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啟動選案檢查 臺版肥咖條款查出三疏失
報稅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庫
金融機構申報「臺版肥咖條款」(CRS)期限已截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往年國稅局檢查時發現三大類疏失,包含內部管理、盡職審查、申報等面向。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簡稱CRS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在每年6月1日至30日(今年截止日遇假日延至7月1日)向轄區國稅局申報上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
國稅局表示,爲確認金融機構落實遵循CRS辦法規定,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8月起將展開選案檢查,原則上採書面檢查,若經書面檢查結果評估有異常者,國稅局纔會實地檢查釐清原因,確保受檢金融機構申報資料完整度及正確性。
臺版肥咖條款(CRS)常見錯誤 圖/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表示,各區國稅局自2022年起對所轄金融機構書面或實地檢查,今年5月最新公佈的去年度缺失狀況,與往年大致雷同,大多是因未訂定或未完善內部遵循作業流程、金融機構第一線同仁不熟悉CRS辦法規定衍生的缺失。
首先在內部管理方面,主要發現部分機構並未針對CRS訂定內部遵循作業流程,僅按照洗錢防制規定或僅參考美國肥咖條款(FATCA)規定辦理。
此外也有發現CRS作業流程不夠完整,漏未訂定有關「被排除帳戶」「非應申報國居住者」「無資訊帳戶」「終止帳戶」作業規範;或委託第三方產製CRS申報資料卻未建置覆核機制等情況。
其次在盡職審查方面,常見缺失包括只提供客戶中文版自我證明表、或提供的英文版內容不易理解,導致未能完成盡職審查;或是未驗證自我證明文件的正確性、合理性,或未正確執行個人高資產帳戶盡職審查。
第三,在申報方面,常見漏報應申報帳戶,例如誤認僅須申報依當年度盡職審查程序新認定的應申報帳戶資訊,漏報以前年度認定的應申報帳戶。
國稅局呼籲,金融機構應留意CRS申報情況,依規定,金融機構規避、妨礙或拒絕稅捐機關檢查,或未依規定盡職審查及申報,可依稅捐稽徵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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