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女房東扯發傷人挨告辯「老弱手沒力」法官看字跡秒打臉

7旬婦被控拉發傷人,辨稱老弱手不靈活,法官以握筆簽名清晰打臉,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資料照片)

中市羅女花錢在租處裝逆滲透淨水器,因故提前退租,2021年9月23日帶水電工去拆淨水器, 74歲周姓女房東以肉身體阻擋,2度施暴拉扯羅的馬尾,羅頭皮挫傷,驗傷怒告。一審判周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周不服上訴,辯稱老弱、手無法彎曲,沒力抓發傷人,但法官以她偵訊能握筆簽名、字跡清晰,打臉駁回,可上訴。

周婦在2021年6月間將中市1處房屋租給羅女,羅花錢在廚房流理臺雙裝設櫥下型逆滲透淨水器,因故提前退租,並搬離,在同年9月23日帶2名水電工到場要拆走淨水器,周認爲羅未交還鑰匙及繳清水電費,出面阻止不讓拆,趕到廚房以身體面向流理臺擋住,羅則半蹲鑽到周面前試圖頂開。

周用身體狂壓羅,動手拉扯她的馬尾,引發雙方爭執口角及壓擠,周再度出手拉扯羅的馬尾,羅怒打電話報警,理論後拆走淨水器後,併到醫院驗傷提告。

水電工出面作證,周婦肉身阻止壓擠,並2度拉扯羅女馬尾,各約2、3分鐘之久。

周則否認傷害,辯稱羅當天未扎馬尾,而且她已70多歲,曾因癌症開刀、有心臟病、右手及兩膝患有關節炎,手及膝蓋不能彎曲,不可能強拉羅頭髮,反指是羅自拉頭髮,傷害頭皮。

一審法官以羅女驗傷診斷證明及證人供述,認定周拉人頭髮致傷,依傷害罪判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

周不服上訴,辯稱自己比羅矮小、四肢早已不靈活,沒有力氣抓年輕的羅。二審法官以周在警詢及偵訊時都可以手握筆簽名,字跡清晰可辨,具有握筆正常操控簽名的肢體能力,相關身體狀況並不影響她動手拉扯她人頭髮的肢體運作,一審的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妥適,判決駁回,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