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受刑人告中選會 爭取修憲案公民複決投票裁定結果出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蕭姓及廖姓等7名受刑人因服刑而行動自由受限,不能前往戶籍所在地參與憲法修正案的公民複決權,7人請求中選會26日在矯正機關設立投開票所或戒護他們至附近投開票所,但遭否決,他們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可抗告。
合議庭認爲,7人縱因在臺北分監、臺北監獄等矯正機關服刑緣故,以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現實上無法自行前往指定之投票所行使憲法複決案之複決權,而有請求所在之矯正機關設置投(開)票所,或應暫時准予戒護前往指定之投票所。
不過,關於類此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所生公法上法律關係之爭執,其義務機關應爲各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中選會非義務機關,7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