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歲聽障婦討扶養費被打槍 因爲「女兒」證明生母不是她
68歲聽障婦討扶養費被打槍 ,因爲「女兒」證明生母不是她。(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68歲輕度聽力障礙婦人小萱(化名),因健康狀況不佳影響工作能力,難以覓得工作,僅仰賴社會局每月的老人補助7759元維生,雖有友人提供住處,但水電及日常生活開銷,均需自行負擔,郵局帳只有1131元,已無法以自己財產及勞力維持生活,因此訴請女兒歡歡(化名)按月給付扶養費24663元,直到她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歡歡指稱,雙方在去 (2024)5月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已證明彼此並無親子血緣關係,因此她明顯不是扶養義務人,小萱請求她要給付扶養費用,明顯爲無理由,請求法官駁回小萱的聲請。
法官考量,小萱近3年所得給付總額,分別爲17萬5733元、24萬4445元、14萬7133元,名下有價值爲0元的汽車1輛,每月領有7759元中低老人生活補助,在2022年領有勞工保險一次請領老年給付60434元,以小萱的資力及身體狀況,堪認確已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的權利。
但小萱提出法務部調查局DNA鑑識實驗室鑑定書,鑑定結果顯示,歡歡不可能是小萱所生,而小萱到庭時也坦承,歡歡並非是她所生。且雙方經法院裁定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堪認彼此無真實血緣關係,也無法定血親關係,歡歡自無扶養的義務。
法官審酌,小萱固然不能維持生活,有受扶養之權利,但她與歡歡不具親子血緣關係,或是法定親子關係,所以歡歡並無扶養義務。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給付扶養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