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被罰!泰安寧陽警方發佈4起擾亂單位秩序案例
齊魯網·閃電新聞3月22日訊反映訴求必須依法、理性表達,絕不能觸犯法律底線。任何形式的擾亂公共秩序、尋釁滋事、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行爲,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寧陽警方現將近期查處的4起擾亂單位秩序有關情況公佈如下:
案例一
2024年1月份,張某某多次在寧陽縣某局辱罵他人、播放哀樂,擾亂單位工作秩序。張某某因侮辱他人,被寧陽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因擾亂單位秩序,被寧陽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兩項行政處罰合併執行,決定給予張某某行政拘留二十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4年3月15日,姜某1,姜某2二人,當衆辱罵正在執行職務的鄉鎮政府工作人員。因擾亂單位秩序,二人被寧陽縣公安局分別處以行政拘留七日並處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24年3月10日,陳某某因其北鄰居家晾曬玉米有佔路現象報警,公安民警迅速出警,在村委會協調下進行處理。後陳某某撥打110十六次,撥打泰安市局0538110九次,並在報警過程中辱罵接警人員。因擾亂單位秩序,陳某某被寧陽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並處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2024年3月11日上午9時許,在某鄉鎮衛生院辦公樓內,李某某因瑣事大吵大鬧、辱罵他人。因擾亂單位秩序,李某某被寧陽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以案釋法
什麼是擾亂單位秩序?
擾亂單位秩序是指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影響工作、生活、營業、醫療、教學、科研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爲。行爲人擾亂單位秩序的具體手段是多樣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擾亂,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擾亂。如在機關、單位門前、院內鬨鬧、大肆喧囂,強佔或者封鎖機關、單位的辦公室、會議室、實驗室、生產車間、營業所、教室,辱罵、威脅、毆打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等。
相關法律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衆實施前款行爲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警方提示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通過合法途徑表達訴求,倘若行爲過激甚至擾亂單位辦公秩序,不僅不利於問題的解決,也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絕不姑息!
閃電新聞記者 王迅 泰安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