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女童遭生父噴槍奪命 橋院判須賠生母百萬

高雄3歲女遭鄺男持噴槍灌氣奪命,母求償767萬元,橋頭地院今判鄺男須賠償10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鄺姓男子於2019年1月帶着3歲女兒出遊,他在左營一家加油站洗車時拿空氣噴槍對女兒的口噴出高壓氣體,導致女兒死亡。最高法院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10年徒刑定讞,民事部分女童生母鄧女另對鄺男提告求償767萬餘元,橋頭地院今判鄺男須賠償100萬元,扣除鄺男前妻已領犯罪被害人補償金20萬元,鄺男還須賠償前妻80萬元。

鄧女於2019年1月29日因爲有事,請男友鄺男幫忙照顧女兒,未料女兒在加油站洗車時發生意外,鄺男察覺有異,將女兒送醫,到院前死亡。事後,法醫相驗發現女童地的臉、胸及腹部腫脹。

橋頭地方法院一審採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認爲噴槍握把有女童的DNA,不排除是女童誤觸噴槍,依過失致死罪將鄺男判刑1年10月。鄧母不服,請求檢方提上訴。

高雄高分院二審依臺大醫院鑑定報告,認爲噴槍最窄處5.5公分,女童手指最長5.3公分,按壓須施力7.7公斤,3歲多的女童無法用單手使用噴槍,且監視畫面並沒有發現女童把玩、碰觸噴槍,認定是由鄺男將噴槍放入女童口中灌入高壓氣體。

二審認爲,鄺男雖然沒有殺人犯意,但他得知女童死亡後,擔心另案遭通緝的身分被警方查獲,擅自離開醫院,又一再拖延到案說明的時間,企圖掩飾犯行,且犯後也未獲得鄧母諒解,依傷害致死罪將他判刑10年。

鄧童的母親事後向鄺男提出767萬餘元精神撫慰民事求償,橋頭地院審理認爲,鄧母目前從事房仲工作有固定收入,至65歲退休前仍可累積財產,尚難認未來不能維持生活狀況。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被害人所受之痛苦,認應以100萬元爲適當,扣除鄧母已請領的犯罪被害人補償20萬元,得請求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