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男子和少女交往 性交7次觸法 法官說情有可原判1年

基隆市23歲王姓男子認識妹妹未滿16歲的女同學後,兩人交往,並先後發生7次性行爲觸法。法官考量兩人年紀差距不算大,因是男女朋友,且未用暴力手段,情有可原,犯妨害性自主罪7罪各判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透過妹妹介紹,認識妹妹已滿14歲,未滿16歲的女同學,兩人後來成爲男女朋友。去年12月2日王男在住處,經少女同意性交。在今年1月6日之前,王男又在住處、民宿和飯店,經少女同意性交6次。

少女的父親得知後報案,警方通知王男到案製作筆錄後,將全案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偵訊時,王男承認和被害少女發生過7次性行爲,因爲是妹妹的同學,因此自然也知道她未滿16歲。加上基隆長庚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女學生輔導紀錄表、王男住家電梯和飯店監視器畫面佐證,認定王男涉犯妨害性自主罪,7次性交行爲應分論並罰。

法官審理後指出,王男明知少女未滿16歲,對於性行爲智識及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竟未剋制己身情慾衝動,對少女有性交行爲,對少女身心健全、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考量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犯案時23歲,年輕氣盛、血氣方剛、思慮尚未周全,因與少女年紀相距並非懸殊,又是男女朋友,未使用暴力、誘拐等方式犯案,尚屬情有可原。

刑法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認定王男犯7罪,每罪各判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0多歲王男與未滿16歲少女交往,併發生7次性行爲觸去。基隆地院審理後,依犯妨害性自主罪7罪各判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全案可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