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解讀|《保險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發佈 資產分類進入“強審計時代”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林漢垚 北京報道
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化解風險,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對《保險資產風險五級分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修訂,形成《保險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11月29日正式發佈。《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指引》廢止。
具體來看,《辦法》相較《指引》擴大資產風險分類的覆蓋範圍,同時完善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風險分類標準。此外,《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將資產風險分類情況納入內外部審計範疇,壓實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副教授徐高林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出臺《辦法》體現了監管部門穩健審慎的態度,提醒保險資管行業對不良資產要保持高度警惕。《辦法》是針對目前行業狀況和整體經濟環境制定的,比之前的《指引》更具有系統性、科學性和現實指導性。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辦公廳表示,發佈實施《辦法》是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引導保險機構加強全面風險管理,提升資產質量,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持續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政策,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分類範圍更廣
《辦法》擴大資產風險分類的覆蓋範圍,《辦法》除特殊情形外將所有投資資產納入分類範圍,而《指引》僅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以外的投資資產進行風險分類。
同時,《辦法》還明確下列資產不包括在內:一是現金及流動性管理工具,包括庫存現金、銀行活期存款、銀行通知存款、貨幣市場基金、貨幣市場類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等;二是存在活躍市場報價的上市普通股票(不含納入長期股權投資的上市普通股票)、存託憑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含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境外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公募)、可轉債、可交換債等。
三是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規則豁免穿透條件的理財產品、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資產支持計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等;四是金融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關資產。
此外,自用性不動產、爲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形成的相關資產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其他資產也不包括在《辦法》之內。
固收類資產對標銀行標準 權益類、不動產類資產強化穿透原則
《辦法》在固定收益類資產分類方面繼續沿用《指引》 “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級分類體系,但也進行完善。《辦法》調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數、減值準備比例標準等,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
如《辦法》規定,固定收益類資產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過90天可將其歸爲次級類、超過270天可將其歸爲可疑類、超過360天將其歸爲損失類。
而《指引》則是固定收益類資產本金或利息存在逾期情形,且逾期不超過60天(含)的劃分爲次級類、逾期60天以上至180天(含)的劃分爲可疑類、息逾期180天以上的劃分爲損失類。
同時,在固定收益類資產分類上,《辦法》還增加利益相關方風險管理狀況、抵質押物質量等內容,豐富風險分類標準的內外部因素。
在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風險分類方面,《辦法》由過去的五分類調整爲正常類、次級類、損失類三分類。
但《辦法》明確定性和定量標準,要求穿透識別被投資企業或不動產項目相關主體的風險狀況。
對股權金融產品的風險分類,《辦法》表示,應按照穿透原則,重點評估股權所指向企業的質量和風險狀況,同時考慮產品管理人情況、風險控制措施、投資權益保護機制、產品退出機制安排等因素,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對於基礎資產爲多個標的、難以穿透評估的,可按照預計損失率情況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
對不動產金融產品的風險分類,《辦法》表示,應按照穿透原則,重點評估最終投向的不動產項目質量和風險狀況,同時考慮產品管理人情況、風險控制措施、投資權益保護機制、產品退出機制安排等因素,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對於基礎資產爲多個標的、難以穿透評估的,可按照預計損失率情況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
優化三級工作機制 內外審計強化
在風險分類管理方面,《辦法》優化風險分類的“初分、複覈、審批”三級工作機制,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
《辦法》表示,保險公司應健全資產風險分類管理的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部門的職責。董事會對資產風險分類管理承擔最終責任,監督高級管理層履行風險分類職責。高級管理層負責制定資產風險分類制度,推進實施風險分類工作,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對於“初分、複覈、審批”三級工作機制,《辦法》明確,保險公司應建立投資職能部門負責初評、風險管理職能部門負責複覈、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負責審批的工作機制,確保風險分類過程的獨立性,以及分類結果的準確性和客觀性。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的,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職能部門進行初評,風險管理職能部門進行復核,出具經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審批後的風險分類結果,並及時報送保險公司;整體風險分類結果應由保險公司的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負責最終審批,確保資產分類工作的獨立、連貫和可靠。
此外《辦法》強調,保險公司應將資產風險分類制度、程序和執行情況納入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審計。對於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派出機構可視情況採取責令保險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不接受審計報告和行業通報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可向相關部門移送線索材料,由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