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堂哥叫3歲堂弟舔生殖器 獲判緩刑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案發時值民國104年10月,男童才3歲,尚無與人爲性交合意的能力,被告少年剛滿15歲,少不經事,對性事也懵懂無知,因好奇心驅使,又缺乏法律常識情況下而犯錯,因犯後坦承犯行,也與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達成和解而獲寬恕不予追究,參其並無任何犯罪前案紀錄,雖被告觸犯是最輕本刑7年以上的重罪,因行爲年齡時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但仍可量處3年6個月以上之刑度,經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如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期行,依法遞減其刑。
判決書指出,爰審酌被害目前就讀高職,經濟狀況小康,父母離婚,因父親工作常年在外,由祖母隔代教養,無前科,再考量被告犯案正值青春期,價值觀偏差才鑄成錯誤,加上少年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諒解,還代爲請求處被告緩刑,嘉義地方法院認爲被告有悔意,且經此教訓應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才暫不執行,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宣告緩刑3年,並交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