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貪睡女突早起老爸起疑心 竟是剛跟男友摩鐵大戰返家

13歲少女凌晨跟男友衝摩鐵,一大早回家引起爸爸的疑心。(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北市男子阿豪(化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年僅13歲的少女小芳(化名),進而交往成爲男女朋友,併發生性關係。某日小芳與阿豪摩鐵大戰後一大清早回到家中,由於女兒向來晚起引發小芳爸疑心,追查之後發現女兒交了男友還發生性關係氣炸。一審臺北地院依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將阿豪判刑3年8月。上訴二審,高院判決駁回,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去年寒假期間,小芳上交友軟體結識阿豪,兩人進而發展爲情侶關係。兩人2月、3月分別在阿豪住處和新北一間摩鐵發生性關係。小芳從摩鐵回到家時是一大清早,由於她習慣晚起,爸爸起了疑心,追問是否跟什麼人出去,最後終於坦承是跟阿豪出去。

心裡有數的小芳爸,直接約阿豪在派出所碰面,並在阿豪手機中看到兩人在牀上的合照,以及女兒的裸照,證實了一切。

阿豪坦承犯行,但辯稱當時以爲小芳已滿14歲,3月發生關係當天,小芳與他吵架想要分手,堅持凌晨3點要去找他,勸阻不成後換他去找小芳,由小芳帶路前往汽車旅館,因小芳挑逗纔會發生性行爲。

辯護人則稱,小芳曾說阿豪對她最好而不願提告,不能排除是小芳父親想借機取財陷害教唆;此外案發當下,小芳已同意發生性行爲,按刑法學來說可構成「阻卻違法」的承諾,不算是被害。

小芳則表示,她與阿豪在交友軟體認識時,就有互相詢問對方年紀,當時她先說自己14歲、念8年級,後來在發生關係之前,才告知阿豪「自己未滿14歲」。

臺北地院審理後,依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將阿豪判刑3年8月;上訴二審遭高院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